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2004阳江市方慧莺法律指导

撤销权是民事行为。特别是在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有效保障其债权安全。那么,债权撤销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我想每个人都想知道。接下来,小编就该问题对如何认定债权撤销权的效力进行相关知识梳理,并解答大家的疑问。看完下面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1.如何确定债权撤销权的效力
1.客观条件

撤销权设立的客观条件是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这一要求包括以下含义:(一)首先,债务人必须在债权行使后实施该行为。成立。无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但事实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由于事实行为不能撤销,无效民事行为也无需撤销。其他行为,如诉讼和解等处分债务人财产且可撤销的行为,均属于此类行为。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减少其财产的财产行为。债务人不以财产为标的物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物但不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如放弃遗赠),不得撤销。

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损害债权人的权利。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以致债权无法得到充分清偿。如果债务人 b其行为减少其财产但不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不能干预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债务人的行为使其无力偿还债务。各国法律对债务人缺乏财务资源的规定有不同规定。在瑞士,要求是债务超过债务限额,而在德国,要求是债务无法偿还。一般来说,当债务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这意味着债务人不具备财务能力。债务人的财务能力应当基于其无法偿付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债权人的主观认识。另一方面,由于债务人的“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完全解除。的行动。但是,如果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权,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在债权金额的范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足以保证债权的清偿,债务人的行为不损害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存在主观恶意。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根据债务人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有偿行为,只有在债务人恶意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才能成立。只有当受益人存在恶意行为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对于自由行为,t的恶意不需要债务人和第三方。由于债务人无财力且无偿行为,其债权危害性极其明显。而且,无偿行为的撤销只会使受益人丧失无偿收益的利益,而不会产生其他后果。在发生损害时,法律首先应考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损害,而不是保护无偿获得利益的第三方。

无论债务人是否具有恶意,一般都应当适用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使其无行为能力的行为,就被推定为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必须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足以使受益人明知受偿行为会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但并不需要串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托尔的债权。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

1.行使的效果:相对效果还是绝对效果

根据请求权理论和妥协理论(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欺诈行为仅在共同保全的范围内,而在共同保全的范围内无效。撤销权诉讼当事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如未参加撤销诉讼的判决,而且对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产生影响;撤销作为撤销的效力仅对债权人有效。债务人因与被告有亲属关系,并不取得直接权利。这就是日本法中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果”谨慎。可见,所谓撤销权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性方面”(仅限于撤销权诉讼当事人,不延伸至债务人),二是“人性方面”(仅限于撤销权诉讼当事人,不延伸至债务人)。另一种是“财务方面”,即只保护债权。在限制之内。根据法释[1999]19号规定,撤销权诉讼中,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作为诉讼的第三人。显然,“个人方面”不存在相对有效性的概念。相反,撤销权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以判决的确定为依据)延伸至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因此绝对有效。但《合同法》规定,行使的范围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法释[1999]19号也要求各级法院只审理债权人的债权。这里所谓的“债权”,实际上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不是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财务方面”来说,实行的是相对有效性。

2. 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自始丧失法律约束力。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当然会恢复原状。已依法支付款项的,收款人有义务将其恢复原状。当支付对象的产权恢复给付者时,就会发生具有产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产权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接下来是价格回归的效果发生。因此,原则上适用“仓储规则”。但为了限制债务人不接受债务或实施进一步制裁,适当解释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以代其接受债务。此外,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偿还债权。就收到的标的物而言,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与债权人的情况一样,当债权人所承担的清偿义务与债务人所欠债务构成适当抵销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与优先受偿相同的实际效果。 (一)在没有抵销的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当与其他债权人同等地获得补偿。具体情形与代位求偿诉讼相同。

3. 费用负担

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方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如何确定债权撤销权的效力主要从客观要求和客观要求两个方面来理解。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是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观恶意。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请登录官方网站,我们将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Tags:
上一篇: 金融案件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2023定西市康璐琳法律普及
下一篇: 违章停车怎么交罚款在网上能交吗 2013南昌市刘琼宜法律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