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件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2023定西市康璐琳法律普及

近年来,金融案件执行难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实践中,金融案件未结执行主体的未结金额较大,审判易执行难的现象不仅影响人民法院。形象,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积极探索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的途径和方法,对于树立法院权威、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金融案件执行中,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注重执行艺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是回贷、回租方式。抵押回租是指当金融纠纷案件被执行企业无力偿还财务债权时,对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进行估价,折算为债权来清偿其债务,然后由金融机构将上述租赁资产的执行方式转让给被执行人。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当前企业破产受到一定限制的现实情况。这是金融体系为困难企业实现财务债权的最佳途径。

二是对第三人执行到期债权。在金融纠纷案件中,经常存在“三角债”现象,即被执行人既是金融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又是第三人的债权人。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到期条款的执行。金融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的ims。

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金融债务;二是准确认定被执行人、第三人。第三,行使到期债权时,程序必须合法、完整;四是严格依法执行,防止执行不当或者执行错误。

三是债转股投资。在金融纠纷案件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考虑采用债权参股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一是财务部门作为申请执行人同意债权入股我投资;二是被执行人资产大于财务部门执行主体,且应当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得拍卖、变卖;三是被执行企业具有发展潜力,尚未破产、关闭;四、财务部门的债权因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存在而能够保持价值;五是被执行企业也愿意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并已就此进行了可行性调查。

四是灵活运用债权凭证制度。暂时无法查明被执行企业财产状况,不能排除被执行企业执行人没有执行财产的,可以采用债权凭证制度。当财政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保障财政部门的债权免受损失。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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