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劳动法新规全文 2001随州市陈毓孝法律科普

新劳动法全文是什么

2018年劳动法全文主要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2018年新劳动法全文。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于2009年8月27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颁布)(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特殊保护

第 8 章 职业l 训练

第9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10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12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劳动报酬的权利。e 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要求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一)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专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 国家鼓励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一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维护合法的劳动权益。一、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通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实业或者扩大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就业和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十一)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一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就业中不得因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差异受到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招收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招聘标准妇女的标准应根据性别提高。 (一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就业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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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一)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度。 (一)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在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情况下,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一

(五)劳动纪律;(一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一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 (1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期劳动合同。

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1

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的期限。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密的事项(一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一)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具备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一)(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一)(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非因工作患病或者受伤,药物治疗期限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 (二)劳动者不具备岗位任职资格,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岗位的; (1)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条件 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 (一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工会说明情况。所有员工提前30天,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部门后方可裁减员工报告。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下岗人员。 (一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工作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一)(二)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受伤的; (三)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妥之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 (一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一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

(一)试用期内;(一)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手段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一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与企业可以就有关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的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等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工会的企业,由职工选出的代表由企业签字。 (一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一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违反。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一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1天的休息时间。 (一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作息办法。 (一

第四十条)下列假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 春节伊瓦尔; (三)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和节假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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